主体公示

公路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根据以上法律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公路监督管理职责,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由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执法,其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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