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
〖
加入收藏
〗
〖
设为主页
〗
|
首 页
|
|
主要职责
|
机构设置
|
公路要闻
|
信息动态
|
工程建设
|
养护保修
|
安全在线
|
|
执法公示
|
路网调度
|
路政管理
|
法律法规
|
公路规费
|
知识问答
|
回 音 壁
|
|
兰台纵横
|
收费专栏
|
文明窗口
|
民主管理
|
财审前沿
|
计划统计
|
科技兴路
|
◇
路政管理规定
◇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
公路路政执法公示
◇
车辆通行费征收文件
路人
发表时间:2007-9-10
点击次数:739
主题:
违反限制质量的禁令标志交通部门可以进行处罚吗?
违反限制质量的禁令标志交通部门可以进行处罚吗?如果可以处罚,依据是什么及其处罚的条款规定?
2007-9-10 19:39:31
回复: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三十三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超限运输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卸载,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警告;(二)超过国家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超过国家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超过国家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及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等行驶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返回】
Copyright (C) 2010 Szgl.net,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