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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生
发表时间:2009-5-8
点击次数:429
主题:
关于补缴2008年的养路费事宜
你好,我与09年5月8号补缴了08年的养路费1440元以及滞纳金1742元,收费部门只给我提供一个养路费专用收据,并且我没有看到操作人员在电脑上进行相应的缴费处理。我希望了解以下问题:
1、滞纳金又这么高吗?
2、正常情况下应该提供发票还是收据?
3、会不会由于不征收养路费,计算机系统中就不更新缴费的情况了?我2011年去年检的时候会不会显示我还欠缴养路费?
我的车牌是苏E7A905。谢谢!
2009-5-8 12:29:49
回复:
车主你好,关于你所咨询事宜答复如下:
1.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逾期将会产生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
其中“滞纳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欠缴1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应缴养路费额计算;欠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计算日期为每月10日前时,当月养路费不作为欠缴费款)。
注:由于2009年度的养路费已取消,因此欠缴养路费总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2008年12月的欠缴养路费计算。
2.自2009年起,对于所有欠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养路费的车辆,用省财政监制的专用收据予以补收,苏E-7A905车补收的专用收据号码为00086595。
3.对前台所有开具的专用收据,我们会另有专人予以审核,无误后,在系统内更新该车的最后缴至日期。
经查询,系统内苏E-7A905车养路费的最后缴至日期已更新为2008年12月31日,养路费已经缴清。
如还有疑问,可致电0512-681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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