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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
 
  发表时间:2009-6-2
  点击次数:325
主题:有法规条例,为什么养路费补缴不设上限,却按日无限计算?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在本省境内行驶的车辆,凡查获无养路费票证的,由受检地征稽机构按本省规定的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得再处以滞纳金或罚款,但应责令该车主及时到车籍所在地 (或驻地)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外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罚款。
2009-6-2 17:25:12
回复:

    车主如对我省养路费政策、法规存有异议,请咨询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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