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
〖
加入收藏
〗
〖
设为主页
〗
|
首 页
|
|
主要职责
|
机构设置
|
公路要闻
|
信息动态
|
工程建设
|
养护保修
|
安全在线
|
|
执法公示
|
路网调度
|
路政管理
|
法律法规
|
公路规费
|
知识问答
|
回 音 壁
|
|
兰台纵横
|
收费专栏
|
文明窗口
|
民主管理
|
财审前沿
|
计划统计
|
科技兴路
|
◇
路政管理规定
◇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
公路路政执法公示
◇
车辆通行费征收文件
陈先生
发表时间:2009-6-2
点击次数:325
主题:
有法规条例,为什么养路费补缴不设上限,却按日无限计算?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在本省境内行驶的车辆,凡查获无养路费票证的,由受检地征稽机构按本省规定的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得再处以滞纳金或罚款,但应责令该车主及时到车籍所在地 (或驻地)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外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罚款。
2009-6-2 17:25:12
回复:
车主如对我省养路费政策、法规存有异议,请咨询省政府法制办。
【返回】
Copyright (C) 2010 Szgl.net,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