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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
发表时间:2003-8-30
点击次数:1755
主题:
汽车吨位调整
请问:双排座汽车养路费吨位如何核定?交通部(91)交工字714号文第四章第11条明确"双排座汽车属货车,应按标明的载重吨位计征”,为何贵处按“人数+标明的载重吨位”计征?难道40号令的规章效力大于交通部规章。
2003-8-30 11:38:39
回复:
1、4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双排座客货两用汽车按行驶证核定的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714号文第四章第十一条明确“双排座汽车应按表明的载重吨位计征。”,其中并不矛盾,因为载重吨位与载货吨位是两个概念,载重吨位=车辆总质量—车辆整备质量,国标规定载客折合吨位不计入车辆整备质量,而包含于载重吨位。
2、714号文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养路费征收规定实施细则,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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