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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时间:2004-3-2
  点击次数:1730
主题:询问

请问:本市人办理外省市车牌(摩托车)如何交纳养路费?
2004-3-2 12:42:43
回复:

    1.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由苏州市交通局财审处负责。
    2.《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凡在我省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向车籍所在地的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
    3. 第21条规定: 车辆……跨行、调驻、……等,必须认真及时地办理相应的异动、变更和销户手续,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养路费:
    ……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和我省跨市、县(市)行驶的车辆均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并发给缴(免)费凭证,外地不得重征,补征。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各市、县(市)的各类车辆在我省境内行驶时,如养路费票证超过有效期三日的,以及免缴证超出限定范围和时间的,应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行驶。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驻我省以及我省调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调驻地养路费票证后,按当地征收标准计征收养路费;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本省籍的车辆在本省境内各市、县(市)之间调驻,仍由车籍所在市、县(市)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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