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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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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其他有偿筹资建成的公路(还贷性收费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还贷性收费公路经营权或者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经营性收费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1、高速公路 除军车之外的一切机动车辆,凡通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均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军车指悬挂军用号牌的军用机动车辆,含武警部队号牌的车辆)。

    2、其它公路 凡通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的一切机动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除按规定减免缴者外)。 对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邮政专用车以及成建制地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的军用车队免收通行费;由国家行政经费开支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由国家教育经费开支的学校定编内自用小轿车、小吉普车,凭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免缴证免收通行费(含专用车辆免缴证);公路收费站所在乡镇和收费桥、闸、隧道两端所在乡、镇需通过收费站进行农田耕作的胶轮拖拉机(包括小型拖拉机)免收通行费。若改变用途按章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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