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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路政执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二、监督途径、机构
路政执法行为和路政管理人员接受社会监督和交通系统内部监督,监督可以填写监督卡,可以向行风监督员反映,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指出。
三、监督内容、方式
(一)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损害公路路产,侵犯公路权益的行为;
(二)公路路政人员在路政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
(三)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或人民群众可以举报、投诉。
四、对来访者,首问负责制现场接处,对电话、信访进行登记,按管辖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
人大代表提案、政协委员议案,在规定期限前5日办复;信访分级负责,属平级接处的,自接件后15日作出答复。
五、过错责任追究及处理
(一)对举报投诉公路路政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按人事管辖分别情况,依法给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限期培训,情节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队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予以追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法检查、调阅执法卷宗、审查认定错案的,经过行政复议,复议决定撤销的,经过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的,按人事管辖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处理,对典型执法错案,在系统内部通报。
六、加强路政执法监督工作按交通部交体法发(1999)542号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开展路政执法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完善路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路政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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