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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许可 处理程序 处罚程序 听证程序
    1.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许可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许可主体:各级法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国、省道路政许可一般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以下二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①国、省道因施工需要中断交通的;
    ②国、省道改线的。
    县乡道的路政许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
    (5)使公路改线的,应当符合公路规划;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6)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提交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使公路改线的,具有改线方案与图纸、安全保障措施;
    (5)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其他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需经公安机关同意。
    示范文本申请表(占用、挖掘公路)示范文本申请表(使公路改线)

    2.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等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许可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许可主体:各级法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国、省道路政许可一般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国、省道因施工需要中断交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县乡道的路政许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确需穿越、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杆线、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符合公路规划;
    (5)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提交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施工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
    (5)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当提交公路路产损失补偿方案。
    其他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需经公安机关同意。
    示范文本申请表(穿、跨越公路)示范文本申请表(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设施)

    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许可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二款
    许可主体:各级法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国、省道路政许可一般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国、省道因施工需要中断交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县乡道的路政许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符合公路规划;
    (4)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不影响公路路基稳定、边沟排水等;
    (5)涉及路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提交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施工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工程简介、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具体作业地点、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包括平面、断面图纸);
    (5)涉及路产损害的,还应当提交补偿方案文本。
    示范文本申请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

    4.超限载车辆确需行驶公路或者公路桥梁
    许可依据:《公路法》第五十条
    许可主体:超限载车辆行驶范围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所经线路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机关应当征求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车辆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由外省进入本省的车辆,以进入本省入口处所在地为起运地。
    许可条件:
    (1)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
    (2)车辆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
    (3)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不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不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
    (4)拟经公路有相应的承载能力,拟行驶路线不得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
    (5)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提交材料目录:
    (1)承运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承运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货物名称、重量、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3)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4)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5)行驶证复印件;
    (6)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提供防护措施方案或者补偿方案。
    示范文本申请表(超限运输)

    5.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许可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许可主体:各级法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国、省道路政许可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县乡道的路政许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
    (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提交材料目录:
    (1)设置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设置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设置用途、设置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时间与期限、该标志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
    (3)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公路桩号、距隔离栅或公路边缘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使用期限、标志版面内容、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5)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
    (6)对公路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示范文本申请表(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

    6.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许可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许可主体:各级法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国、省道路政许可一般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一次砍伐国、省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数量超过10立方米或者200株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县乡道的路政许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确需更新砍伐并有更新砍伐计划;
    (2)有切实可行的更新计划、补植措施;
    (3)符合公路技术规范要求;
    (4)更新砍伐、补植时有可行的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
    提交材料目录:
    (1)更新砍伐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更新砍伐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拟更新砍伐的树木种类和数量、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时间、期限);
    (3)更新计划、补植措施的相关资料;
    (4)具有更新砍伐、补植时的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资料。
    示范文本申请表(更新、砍伐公路树木)

    7.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许可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许可主体:各级法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国、省道路政许可一般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县乡道的路政许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
    (2)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3)政府或者有权部门的决定;
    (4)具有安全有效的保护措施;
    (5)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提交材料目录:
    (1)实施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实施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含主要理由、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
    (3)相关决定材料;
    (4)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资料;
    (5)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有对公路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其他事项:会同省水行政部门审批
    示范文本申请表(压缩、拓宽河床)

    8.铁轮车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
    许可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许可主体:各级法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国、省道路政许可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县乡道的路政许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不含高速公路);
    (2)短距离行驶;
    (3)有有效防护措施;
    (4)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提交材料目录:
    (1)车主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行驶线路、距离);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防护措施方案;
    (5)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有对公路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其他事项: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示范文本申请表(铁轮车等行驶公路)

    9.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许可依据:《公路法》第五十五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五条
    许可主体:各级法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国、省道路政许可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县乡道的路政许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确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2)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3)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4)与公路搭接路段的一百米以内的路面必须采取硬化措施;
    (5)有可行的设计图纸;
    (6)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7)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提交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时间与期限、相关的管理与养护主体);
    (3)有关批准文件;
    (4)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措施、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相应的硬化措施);
    (5)设计图纸文本;
    (6)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有对公路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其他事项:
    (1)公安部门批准;
    (2)属于收费公路的,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意见。
    示范文本申请表(设置平交道口)

    10.扩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许可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二款
    许可主体:各级法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国、省道路政许可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县乡道的路政许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符合公路规划;
    (2)属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原因被划入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3)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拥有合法有效的批准手续;
    (4)扩建时原建筑物与公路的间距不得缩小,且不得扩大占用建筑控制区内的面积。
    提交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原建筑物的所有人、形成时间、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面积、扩建理由,拟扩建的基本情况包括拟扩建的规模、面积);
    (3)原建筑物、构筑物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材料;扩建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具有相关批准材料;
    (4)原建筑物、构筑物及扩建后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建筑控制区内的平面图(含四至距离)。
    示范文本申请表(扩建原有建筑物)

    11.因施工需分流或中断交通
    许可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
    许可主体:各级法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国、省道路政许可一般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国、省道因施工需要中断交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县乡道的路政许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因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需要分流或中断交通;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
    (4)施工期间为非重大节日、抗洪抢险期间;
    (5)有可行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与交通组织方案。
    提交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施工时间与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施工现场交通控制图、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现场执勤人员名单); 涉及分流的,提供分流线路名称、分流时段、分流时拟采取的保障措施等资料。
    其他事项:报公安机关批准
    示范文本申请表(分流、中断交通)

    12.增设或者关停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
    许可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许可主体: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确需增设或者关停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
    (2)符合公路发展规划、社会发展需要;
    (3)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4)增设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5)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和高速公路服务水平;
    (6)增设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关停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有可行的配套措施。
    提交材料目录:
    (1)增设或者关停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增设或者关停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关停、增设的时间和关停期限);
    (3)有关批准文件;
    (4)增设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5)关停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有可行的配套措施文本(含公告方案、路面提示标志、期限等)。
    示范文本申请表(增设或者关停互通出入口、服务区)

    13.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中断交通
    许可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许可主体: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确需半幅封闭或中断交通;
    (2)施工期间为非重大节日、抗洪抢险期间;
    (3)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
    (4)有可行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与交通组织方案。
    提交材料目录:
    (1)养护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养护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时间与期限);
    (3)相关批准材料;
    (4)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施工现场交通控制图、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现场执勤人员名单);
    (5)交通组织方案文本(含分流线路名称、分流时段、分流车辆种类、分流时拟采取的保障措施等资料)。
    其他事项:经省公安机关批准。
    示范文本申请表(高速公路半幅封闭或中断交通)

    14.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
    许可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许可主体: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在规定的收费站区、服务区范围内,并符合设置数量限制、形式要求;
    (2)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4)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
    (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6)有可行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提交材料目录:
    (1)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设置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设置用途、设置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时间与期限、使用期限、该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
    (3)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桩号、距隔离栅<或公路边缘、或者匝道、主线上减速线、加速线起、讫点>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广告版面内容、设置形式、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5)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
    其他事项:
    (1)经营发布广告须经省工商部门批准;
    (2)属于收费公路的,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
    示范文本申请表(设置广告设施)

    许可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6)送达。

    办事期限: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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