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主页
| 首 页 |
 
| 主要职责 | 机构设置 | 公路要闻 | 信息动态 | 工程建设 | 养护保修 | 安全在线 |
| 执法公示 | 路网调度 | 路政管理 | 法律法规 | 公路规费 | 知识问答 | 回 音 壁 |
| 兰台纵横 | 收费专栏 | 文明窗口 | 民主管理 | 财审前沿 | 计划统计 | 科技兴路 |
公路路政执法公示
主体公示
程序公示
责任公示
结果公示
监督公示
人员公示
通行费征收执法公示
主体公示
依据公示
程序公示
责任公示
结果公示
监督公示
程序公示
路政许可 处理程序 处罚程序 听证程序
    一、适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情节轻微或非当事人故意行为的,责令当事人纠正,对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调查人员两人以上,向当事人询问案件有关情况并当面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时由案件调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三、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可附照片或勘验图),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不到场或签字的,应邀请组织代表或第三者到场并签字作证。
    四、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辨。
    五、对事后难以取得或可能灭失的证据可以实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六、对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后,当事人未及时到路政管理机构接受处理的,路政管理机构于第五日作出接受处理催告通知书,当面督促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
    七、路政管理机构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处理决定涉及路产损失赔偿的,应按照《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收取赔(补)偿费,并按《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专用票据》。
Copyright (C) 2010 Szgl.net,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