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91)135号 苏交公(1991)85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
现将《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施行。今后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点的征收管理即按此规定执行;对以往业经省政府批准收费的仍按原收费办法执行。
104国道徐韩段、沪宜公路宜漕段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起征收车辆通行费。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筹集资金,新建和改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偿还上述工程建设投资贷款,现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和减免范围
1、凡通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的一切机动车辆(除本办法规定减免缴者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车辆通行费。
2、对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邮政专用车和轻骑、摩托车(包括侧三轮)以及成建制地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的军用车队免收通行费。
3、由国家行政经费开支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由国家教育经费开支的学校定编内自用小轿车、小吉普车,凭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免缴证免收通行费(含专用车辆免缴证)。
4、公路收费站所在乡镇和收费桥、闸、隧道两端所在乡、镇,需通过收费站进行农田耕作的胶轮拖拉机(包括小型拖拉机)免收通行费。若改变用途按章缴费。
二、收费标准
1、车辆通行一律按车辆(含汽车、拖拉机挂车)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核定自重吨位计收;客车按核定客位计收(无核定载客客位或客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型客车计收);双排座客、货用两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人折算为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2、公路收费站所在乡、镇,以及收费桥、闸、隧道两端所在乡、镇经常通过收费站的车辆(含手扶拖拉机)给予优惠,按每月通过15次标准,采用购月票的方法计收;对其它单位(或个体户)经常通过收费站的车辆,也给予优惠,按每月通过45次标准,采用购月票方法计收。
3、收费标准
1)、十吨以上(不含十吨)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特种车辆即自重吨位)计征,超过40吨以上部分按50%计征 ,每吨1元。
2)、载重量在五吨以上(不包括五吨)和载客在五十座位以上(不包括五十座)的客货车,7元。
3)、载重量在二点五吨以上(不包括二点五吨)和载客在二十座位以上(不包括二十座)的各种客货车,4元。
4)、载重量在二点五吨及以下和载客在十座及以上的各种客货车,3元。
5)、小客车、小型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正三轮机动车、一切简易机动车,2元。
三、收费管理
1、缴费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必须先购票后通过,通过一次,收费一次。购买月票的车辆和持有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免缴证(含专用免缴证)的小轿车、小吉普车,应主动出示月票和养路费免缴证交收费员查验。
2、收费站售票、验票及管理人员一律穿着中国公路征稽制服。各种车辆(包括暂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通收费站,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收费区域交通管理规定。
3、通过费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统一负责征收管理。票证由省交通与公路局按省财政厅、省交通厅颁发的《江苏省公路规费征稽票据(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统一印制下发和管理,市公路管理处负责本区收费站的组建和业务领导。
4、收费站及其收费人员应按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8)72文颁发的《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和《江苏省收费员证》。
5、收费执行日期由省有关厅局,根据收费站点的筹建情况,另行通知。
6、对于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实行省财政专户储存,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收入于每月五、十五、二十五日定期划解省财政厅专户;各项支出必须从严掌握,由市公路管理处编报预算送省交通厅公路局,由省交通厅公路局会同省财政厅综合处审核同意后实施。对所收通行费,不得坐支、挪用、截留和平调,违者从严惩处。
四、违章处理
1、凡所持票证与车辆牌照或吨位不符合者,一经查出,除收缴所持票证外,处以核定吨位征费标准的两倍收费,并补票后才能放行。
2、凡涂改、伪造票证者,除没收票证外,并处以应缴费额的五倍收费,对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