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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法
1、征稽机构于每月月末之前征收次月养路费,为简化手续、方便车主,养路费可按年度一次计征。
新增车辆领取牌证后五日内应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费(入户)手续,上半月新增的车辆,按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新增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征。
新增的各型摩托车(含轻骑)自新增月起至年底一次计征。
2、车辆报停。
车辆因故停驶,应于当月二十日前向当地征稽机构提出车辆停驶的预报申请,月底前必须将行车执照和牌照交当地征稽机构,经同意并办理停驶(报停)手续后,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
3、报停期限。
按费额计征的营业性客车(含小型客车),出租、旅游汽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货车不超过三个月;
按费额计征的客、货车辆,年累计报停不得超过四个月;
受季节性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购置未满一年的新车不得报停。
上述报停车辆超过规定报停期限的一律照章计征养路费。
4、报停车辆启用。
报停后重新启用的车辆,上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二分之一计征。当月报停当月内启用复驶的车辆,仍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一额计征。
报停车辆因年检需要领取牌证检验合格后仍继续报停的,按旬计征养路费。
5、车辆过户。
在本省境内过户的车辆,需持双方单位证明信(个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及过户证件,到原征稽机构结清养路费后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转入地区征稽机构凭转出地区征稽机构办理的过户手续登记征费,对未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的车辆,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限期补办。
单位的车辆未经过户而租赁、承包、转卖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车辆挂靠单位户头的,按车辆使用性质向行驶证所列户主计征养路费。
对个人与个人之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转卖而未办过户手续的漏欠费车辆,原则上由原车主负责补缴所欠养路费,无法确认原车主的,由最后车主(即最后购车人)负责补缴该车所欠养路费。
6、车辆转籍。
省际之间转籍的车辆,由转出地区征稽机构凭转籍证件办理该车在本地缴费截止日期的证明函件。转入地区征稽机构凭转出地区的证明函件登记征费,对无证明函件的,由转入地区的征稽机构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补办证明函件。
7、票证有效期。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各市、县(市)的各类车辆在我省境内行驶时,如养路费票证超过有效期三日的,以及免缴证超出限定范围和时间的,应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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