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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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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停业务:
    车主须在当月20日前提出书面预报停申请,月底前将牌照(二块)、行驶证、养路费证交于所在地公路处征稽所,经同意并办理报停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年累计报停时间实行以下限制:
    1、营业性客车不超过二个月,货车不超过3个月;
    2、非营业性客、货车不超过4个月;
    3、受季节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不超过6个月;
    4、购置未满一年的新车,不得报停。  
    5、因故被有关行政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 在案件处理期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路处征稽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扣押封存证明函件(原件及影印件)经所在地公路处征稽所查验后,办理停驶手续。

二、车辆报废业务:
    车主应于当月内,凭车辆管理所《车辆报废通知书》、物资再生公司《报废回收证明》、原养路费缴讫证等,办理报废手续,从次月起停征。

三、过户改型业务:
    车主应于当月内,持双方单位的证明信(个人持身份证)、过户、改型证明件(行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转出地养路费征稽机构的转籍证明、原养路费证等到所在地公路处征稽所办理过户、改型手续,从次月起改征。

四、退费业务:
    车主应提供以下资料:(1)报停、报废、转籍证明;(2)原养路费缴讫征;(3)原单位收据及银行账号;(4)私车原车主携带本人身份证。所在地公路处征稽所在收齐上述资料,经审查后,一周内退费。

五、新车缴费登记业务:
    车主在领取牌照后5天内(以行驶证核发登记日期为准)凭行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证、车辆出厂技术说明、国家车辆产品《公告》,办理新车入户手续。上半月新增的车辆,按当月标准金额计征,下半月新增的车辆按月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征。

六、续缴业务:
    每月月末之前征收次月养路费。车主凭行驶证或上次缴费凭证,先到开票窗口开票,再到收款窗口缴费、取证。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以上,并处以应缴费额30%-50%的罚款,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费额50%-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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