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通知)
交公收(98)第28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规定》、
《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风廉政建设规定》和
《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稽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公路管理处、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省宁连宁通公路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并完善通费征收管理,树立公路部门的"窗口"形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局制定了《江苏省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规定》,修订了〈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风廉政建设规定〉和《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稽管理补充规定〉中的部分条款,现随文下发。希各处组织全体通行费征管人员认真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江苏省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规定》
2、《江苏省车辆通行费行风廉政建设规定》
3、《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稽管理补充规定》
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江苏省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坚持"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原则,根据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对我省月票管理作如下规定,请各市严格遵照执行。
一、根据《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路收费站所在乡、镇经常通过收费站的车辆给予优惠,按每月通过15次标准,采用购买月票的方法计收;对其他单位经常通过收费站的车辆也给予优惠,按每月通过45次标准,采用购买月票方法计收"。车籍不在本乡、镇的车辆一律不得享受15次/月月票优惠。不得擅自扩大月票发放范围,降低计费次数和标准,以维护月票管理的严肃性。
二、严格月票审批。出售月票时,各收费站要仔细核实车主情况,在出售15次/月的月票应先填制统一的月票审批表(附后),由收费站汇总报各市公路管理处收费道路科审批。
三、公开月票办理程序。首次办理月票的车主应先填写月票审批表并提供行驶证(正本)原件:续办月票者需持上月已使用月票缴i乞联办理;隔月办理月票按新办月票处理。一车一票,当月有效。
四、月票办理时间。车主在每月20一月末申请办理次月月票。
五、对车主伪造、弄虚作假月票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停办。按照逃费车辆论处;对各收费站把关、审核不严、违反规定者,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建立和完善月票台帐。当月售出月票应及时登记台帐,台账按计费次数设置,各项内容要如实填写,登记完整。
七、严禁擅自办理、发放各类形式的免费通行费、统缴证,结算凭证,严禁将月票交车主自行填发。
八、各市处对所属收费站已办理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月票,应立即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九、本规定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稽管理补充规定
一、开设银行收入专户的规定:各收费站应开设1个银行收入专户,用于通行费收入存储、解交的会计核算,并报备省交通厅公路局。需另外增设收入专户的,须经市公路管理处审核,报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准。严禁擅自多头开户。
二、通行费收人会计核算科目的设置:通行费收入包括定额票据收入、月票收入、弃票款收入、收入专户利息收入、其它收入等。设置"通行费收入"会计核算一级科目,核算全部通行费总收入,并按"定额票证收入"、"月票收入"、"弃票款收入"、"收入专户利息收入"、"其它收入"设置二级会计核算科曰:
(l)、"定额票据收入":核算定额票证收入,该收入数应与定额票证使用数一致,并按每种票证名称设置三级会计核算科目;
(2)、"月票收入":为均衡通行费月度收人,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使用月(年)票证收费收入;
(3)、"弃票款收入"核算车主缴费不要累的通行费收入;
(4)、"收入专户利息收入":核算收入专户利息经及解交收入等发生的银行结算手续费支出;对购买现金解款单、支票等费用支出应在收费站管理业务费中列支;
(5)、"其它收入":核算用"江苏省车辆通行费统一收据"对违章缴费车辆实施收费的收入等。
三、收费员对违章缴费车辆进行登记的规定:当班收费员应当场纠正车主缴款不要票(包括少缴或多缴费不要票)和使用伪币以及逃费的错误行为;对当时纠正不了的应当及时登记入"江苏省车辆通行费违章缴费车辆登记簿",并通知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并将查处结果记人"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违章缴费车辆登记簿"中汇总登记。不及时登记或少记、不记的按《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风廉政建设暂行规定》处理。
四、统一使用"江苏省车辆通行费收费交款单"的规定:为了统一全省收费人员交款方式及内容,统一使用"江苏省车辆通行费收费交款单"(式样附后),收费人员下班后应根据当班使用票证情况及江苏省车辆通行费违章缴费车辆登记簿中登记的情况,填制"江苏省车辆通行费收费交款单"(该交款单一式四联,一、交征稽股,二、收款人记帐,三、票据管理员记帐,四、交款人存根)。其中在交款前责任人已及时赔偿的伪币损失,在"江苏省车辆通行费违章缴费车辆登记簿"中予以注明"已赔"字样,不再"江苏省车辆通行费收费交款单"中反映。办理完交款手续后,将收费款(或银行现金解款单)及"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违章缴费车辆登记簿"的财务记帐联,交收款人记帐。
五、伪币处理规定:为防止伪币流人,收费站应在收费、收款等必要处配备伪币识别器(经所在地银行批准,可代银行没收伪币但必须办理银行委托代收手续和向车主没收伪币手续),对流人的伪币,按责任环节,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对数额较大在交款时不能及时赔偿的,财务上应先记入"其它应收款",但责任人必须在一个月内赔偿。
六、弃票款处理规定:各收费站和收费员必须严格执行省关于收费拦道器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收好、收足通行费,特殊情况下发生车主缴费不要票或少交费不要票的款项,收费员要及时登记入"江苏省车辆通行费违章缴费车辆登记簿",下班后编制"江苏省车辆通行费收费交款单",随同正常通行费票据收入一起上解,收费站对弃票款收入记入"通行费收入一弃票款收入"核算。严禁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严禁使用等额票据冲销弃票款,取消对上交票款进行奖励的做法。
七、差错损益处理规定:对收费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收(找)错币等其它情况下发生的长款或短款作为差错损益处理;对产生损失部分记入"其它应收款",由个人全额赔偿,取消个人差错损失在万分之三范围内,经批准,在站部收费业务费中进行弥补的做法;对发生的溢出款项(即长款),作为其它应付款处理,需退款时,经审核属实,直接冲销"其它应付款"帐户,对无法退出的款项,年终财务决算前冲减站部收费业务管理费。不得将此类款项只进行帐外登记,不人财务帐。
八、收入银行专户利息处理规定:收入银行专户利息收入及在上解通行费收入和在收费过程中发生的银行结算手续费在"通行费收入一一收入专户利息收入"帐户内核算(收入银行结算手续费在该帐户内冲销)。收入银行专户利息净收入是通行费收入的一部分,随通行费票据收入全额上解,严禁截留、挪用。严禁用收入专户利息直接支付收费业务费的做法。
九、收费站及稽查人员对缴费违章车辆进行处罚收费时,统一使用"江苏省车辆通行费统一收据",处罚收费的原因应在"江苏省车辆通行费统一收据"中注明,实行弃票与收款分开的管理制度,对横断面设站实行双向收费的,每班每方向指定一人掌管和使用该票据,单向收费的,每一处每班指定1人掌管和使用该票据,不得每个稽查员都核发该收据,在下班时收款人应及时填制"江苏省车辆通行费收费交款单"交款。取消用定额票据进行处罚收费的办法。
十、备用金制度:收费站对每个收费人员应核定一定数量的找零备用金,并按备用金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严禁截留当班部分通行费收入,作为收费找零备用金使用。
十一、收费站站区做广告的规定:为发展收费站第三产业,可在收费站站区道路两侧设置广告宣传牌,但不得影响收费站站区内的安全、畅通,严禁在收费大棚、进站区龙门架的迎面做广告。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